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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1 10:51:06 浏览次数: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纠风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各银监局,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近年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监察、审计、纠风等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加大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和专项治理,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住房公积金运行管理总体安全完整。但仍有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职不到位,内部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运行管理仍然存在不少风险隐患。为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关于“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一)全面排查廉政风险隐患。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要从银行账户设置、缴存和使用政策、增值收益分配和管理、管理制度建设、岗位职责设置、业务标准、操作流程以及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入手,认真排查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中因政策执行不到位、岗位职责不落实、管理运作不规范带来的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贪污渎职等廉政风险。要根据不同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状况,采取个人自查和集中排查等方式,全面排查廉政风险隐患,覆盖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

  二、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二)完善管委会决策机制。管委会要按时召开会议,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每次会议参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强化管委会职责,受托银行确定、管理中心主任推荐、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增值收益分配和管理、管理中心年度预算和决算审议等事项,必须由管委会统一决策。推行管委会决策记名投票制度,每项决策需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方可通过。建立管委会决策公示制度,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建立管委会委员任期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失误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管理中心内部管理。管理中心要完善集体议事规则,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干部任免和人员录用、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应集体研究决定。要根据业务内容和业务流程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定岗定员。建立关键岗位设置不相容和任职回避等岗位制衡机制。设置独立的内审稽核部门,定期开展审计稽核。

  (四)提高信息化防控能力。管理中心要加大业务运行系统的投入力度,对各项政策规定、审核要件、业务流程、服务时限实行信息化控制,每一项业务处理、每一笔资金运用,都在系统中留有痕迹。设置风险识别指标,建立系统风险防控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和警示资金风险。调整优化与受托银行结算流程,逐步推行与受托银行实时联网结算。加快与房地产交易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身份核查系统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减少操作风险。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要严把管理中心人员入口关,对新招录人员实行公开招考。关键岗位应实行竞争上岗、择优选用。加强管理中心人员管理,对管理中心负责人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和离任离岗审计。建立住房公积金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制度,定期开展业务技能和廉政教育培训。

  三、细化分解落实责任

  (六)分解落实廉政责任。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在业务工作和廉政建设两方面都负领导责任。要建立全员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风险点、每项防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把廉政责任细化分解到个人,严格岗位权限的分配和管理。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将管委会决策执行情况和廉政风险防控情况向管委会报告,并将报告报送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七)建立廉政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管理中心要对照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和岗位廉政责任,对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廉政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干部任免和职工奖惩挂钩。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资金损失的,及时追回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建立案件信息报告制度。住房公积金从业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管理中心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认真予以查处。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管理中心要及时报告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做好住房公积金违法违纪案件统计、报告和案件通报工作,并定期梳理分析运行管理漏洞和产生的原因,加强警示预防和宣传教育。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九)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监察、审计、纠风等部门和单位的作用,建立协调会议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定期沟通情况,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年度审计制度,每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审计。有条件的地区,要实行向管理中心派驻纪检监察员制度,重点加强对重大项目采购及大额资金调度等方面的监督。

  (十)强化省级监管部门职责。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管理中心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监督,每年开展检查和抽查,将检查结果通报城市人民政府,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建立重大事项备案制度,管委会决策事项、管理中心大额资金调动、银行账户开立、年度审计报告和住房公积金年度运行情况,必须向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十一)加强社会监督。管理中心和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每年定期向社会披露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状况,接受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住房公积金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建立群众举报处理制度,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电和来访,及时核实举报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收集和汇总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对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的意见和建议,分析存在的问题,完善防控措施。

  我们在总结部分省市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监察、审计、纠风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将本通知和《指引》转发各设区城市有关部门、管委会和管理中心,并提出贯彻落实的措施和要求。各地管委会和管理中心要根据本通知和《指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中心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附件: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指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